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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室内环境污染十大维权案件     ★★★
2006年我国室内环境污染十大维权案件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22:59:55

    在2007年三·一五国际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国室内环境委员会总结了2006年全国各地围绕保护消费者室内环境权益的主要案件和事件,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希望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室内环境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室内环境保护权益,为广大消费者创建和谐、健康、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房屋延期交且室内空气不合格 开发商被判赔业主八万多

    2006年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的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且最后交付的房屋存在室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维权案件进行终审判决,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女士81500 元室内空气检测费及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3年12月 ,李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于2004年8月30日交付,结果开发商逾期于10月31日交房。交房后第三天,具有室内环境保护意识的李女士根据国家标准委托检测部门对所购房屋室内环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因此李女士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室内空气检测费。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所购房屋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精装修房屋。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保证按期交付的房屋并且具备生活条件,但李女士检测的结论证实房屋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挥发物,不能满足正常生活条件 。因此,法院支持李女士的请求。

    二、新装修房污染超标孕妇租房住 消协调解装修公司赔偿6万元

    新装修房子过了三个月仍然气味刺鼻,妻子已经怀孕,无奈夫妻俩只好在外租房居住6个月。经室内环境检测部门测量:屋内甲醛等有毒物质严重超标,但夫妻俩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时,双方却产生了纠纷。

    2006年年初,家住大连市中山区的王先生与当地一家装修公司达成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协议,装修材料费5万元、人工费3万元。装修持续了两个月,放了三个月的气味后,王先生搬进了新房。但屋内的气味非常刺鼻,他找到检测部门进行了测量,结果显示屋内的甲醛等有毒物质严重超标,夫妻俩又只好在外租了一套房居住。其间,王先生多次找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装修公司称必须经过半年的时间,气味才会逐渐消失。又过了三个月,王先生要求装修公司一起到家里,并请技术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仍然显示:室内的有毒气味超标,原因是使用的装修材料不合格。但装修公司负责人仍百般抵赖,王先生只好将装修公司投诉到了中山区消协,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

    当地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装修公司最终承认产生异味的原因是装修材料所致,根据有关规定,消协提出了装修公司向王先生赔偿装修材料费5万元,租房费1万元的调解意见。双方最终接受了消协提出的调解意见,王先生得到了装饰公司的6万元赔偿。

    三、入住8个月女儿患白血病死亡 法院宣判受害者获赔17万元

    2006年8月9日,福建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宣判了我国首例由于新房装修造成甲醛超标致人死亡案件。由于装饰公司和地板销售公司为马尾区市民林先生装修的新房甲醛严重超标,林先生的幼女在入住新房后患白血病不治身亡,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公司承担同等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7万多元。

    2004年5月,林先生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新房以包工和部分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7月3日,林先生将新房的地板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某地板贸易有限公司。8月下旬,林先生夫妇与其4岁的女儿搬入新房。2005年6月11日,林先生的女儿突然出现持续高烧、咳嗽等症状,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因治疗无效于8月27日死亡。

    女儿被诊断出急性白血病后,林先生即委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新房中主卧空气。据该监测站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新房装修一年后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仍然严重超标,为每立方米0.39mg,超过国家标准4倍。林先生认为两公司的装修行为严重污染了家中空气,直接导致女儿患病和死亡,林先生夫妇怒将该房子的装修公司及另一木地板经销公司告上法庭。

    四、出租房“有毒”不能住 房东被判退还租金

    租了套房子居住,却没想到房子是“有毒的”,在要求退租遭到拒绝后,张先生将房东马先生告到了法院。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租金。

    2005年10月12日,张先生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马先生签订《租赁协议》,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并于10月16日搬入租赁房屋。入住4天后,张先生发现室内空气污染严重,气味呛人,致使全家人出现恶心、咳嗽、胸闷等症状,无法在室内正常生活。经过了解得知上述症状是因为室内空气污染所致,便于10月20日通知马先生要求退租,但被马先生拒绝。10月25日,张先生委托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房屋进行了室内环境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甲醛浓度超标六倍,TVOC浓度超标一倍,结论为该房屋不适宜人居住,因此张先生于租房不到一个月搬出承租房屋。张先生认为房屋不适宜人居住,导致租赁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无果。无奈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租金及押金,赔偿检测费及搬家费。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出租的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原告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应视为被告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原告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 、租房押金、检测费和搬家费人民币12040元。

    五、楼房噪音污染导致婴儿夭折  开发商和设计单位遭索赔

    2006年9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于楼房噪声污染引发的索赔案件。冯女士产下先天畸形儿并夭折,悲痛之余,夫妇二人认为是购买的房屋噪音污染严重所致,于是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屋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婴儿住院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余万元。

    冯女士夫妇二人于2003年11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崇文区某小区一层的一套住宅,并于2004年6月入住。当年9月,冯女士夫妇发现室内多处有噪音,并拌有振动,严重影响其居住,遂开始向物业公司、售楼人员等反映,但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冯女士已经怀孕,2006年5月 21日剖宫产出一男婴,新生儿检查听力未通过。23日该男婴因吃奶或哭闹后浑身发紫,送入协和医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经心脏彩超发现为完全性心内膜垫缺失等严重症状,30日凌晨孩子却因呼吸及循环衰竭身亡。

    冯女士夫妇所住单元楼下就是大功率的中水水泵和直接筑在墙体上的水管,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中心检测噪声高达43.3分贝,其中125HZ低频噪声高达59分贝,尚不包括在床上可以清晰感到的固体传声和振动。冯女士夫妇认为,长期的室内噪声污染,是导致孩子先天畸形的直接原因。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其出售的房屋存在不适宜居住的质量问题,但在原告告之房屋存在严重噪音污染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房屋噪音对原告夫妇及其胎儿的损害,对原告孩子的畸形和夭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北京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按国家标准设计建造房屋,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连带责任。为此冯女士夫妇二人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婴儿住院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余万元。

    六、新房甲醛治理后仍超标 消费者状告治理公司

    2006年9月5日,乌鲁木齐张先生向天山区法院状告当地某室内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原因是张先生住房装修后发现甲醛超标后请来治理公司治理,治理公司承诺治理后达标并且出具“报告”。结果经过正规检测发现室内环境甲醛含量还是超标。

    2005年5月,张先生和妻子陈女士结婚并入住装修后的新房。入住之后,张先生夫妇经常感觉身体不适,手臂、腿、脖子等多处部位莫名出现小疹子,并伴有瘙痒。同年8月,陈女士找到某治理公司对其房屋进行检测,发现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5倍。为此双方签订了对房屋内有害气体治理的协议,该公司承诺:经过治理,甲醛含量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两年内安全使用。陈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了700元服务费。治理之后,该公司向陈女士出具了甲醛含量达到“国标”的合格报告书。但再次入住后,夫妻俩依然持续出现恶心呕吐、气喘、皮疹等症状。此时,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

    2006年5月,陈女士请乌市室内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发现屋内甲醛含量超标。此后,夫妇俩又找到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了3次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甲醛含量都超标。张先生害怕自己妻子在新房内怀孕而出生的宝宝健康会受到影响,便与治理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9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七、新房甲醛超标三倍 青岛市张先生索赔11万

    青岛市张先生2006年搬进新家后,孩子接连出现了高烧、咳嗽等症状,张先生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新家进行检测后发现,室内空气甲醛超标3倍多。2006年10月,张先生将装饰公司告到青岛市南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2005年10月,张先生与青岛新丽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为了保证家人的身体健康,张先生当时就向装饰公司提出 了环保装修的问题,装饰公司答应使用环保材料和家具,保证没有问题。新房装修完毕,又开窗晾了3个多月,2006年2月份,他与一家人搬进了新家。但是从3月份开始,张先生的爱人黄女士发现,5岁半的儿子毛毛变得不大爱说话,经常发烧、咳嗽,长期不退烧,免疫力下降。夫妻俩听说有的孩子因为住在新家得了白血病,急忙带毛毛去青医附院做了检查,虽然没有检查出有血液问题,但是医生说要家长注意房屋的甲醛是否超标,怀疑毛毛的症状与新家的装修有关系。当年3月底,在装修将近半年时,张先生委托环境监测中心对新家的室内空气进行了质量检测,结果发现家里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还超过国家标准3倍!张先生多次找到装饰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6年10月,张先生向青岛市法院提起了民事索赔请求,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包括甲醛超标以及孩子的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八、购买新家具女孩得了白血病 父母状告家具经销商

    2006年3月,南京下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市民江女士告家具经销商家具污染致使幼女患白血病案件。江女士于2003年从南京玄武区某家具经营部购买了五门橱、床、床头柜等实木家具。就在家具运入卧室的当天,一家人就被新家具刺鼻的气味熏得眼泪直流。一家人对这种气味并没有在意,只是总觉得呼吸困难,常觉得头晕、口干舌燥。老想睡觉。一年多后,江女士的10岁的女儿开始出现呕吐、恶心的症状,2005年年初,女儿突然发低烧,医院诊治发现女儿患上了白血病。江女士此后委托一家环境检测部门对家里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发现购买家具两年后女儿房间空气含量中甲醛居然超标9倍多。于是,江女士将家具经销商告上法庭,索赔31万元。开庭后法院委托江苏省质量检验单位对江女士购买的家具进行材料检测。6月,家具的检测结果出来了,送检木材甲醛释放量为1.2mg/L,低于国家1.5 mg/L要求。

    2006年10月8日,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江女士提出,家具是三年前买的,三年后的才送去检测,并不能准确反映三年前的状况。再说,三年之后进行的检测,居然还测出了一定的甲醛含量,可见三年之前甲醛含量会更高。法庭没有进行当庭宣判。

    九、消费者告车内污染致癌  获得2.5万元经济补偿

    2006年12月6日,重庆市首例消费者状告轿车车内环境污染致癌案调解结案,消费者获得了2.5万元经济补偿。消费者霍先生于2005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的,被告是某汽车生产厂家及其重庆销售商。霍先生在2003年1月购买了一辆轿车驾驶,2004年6月,他在体检时发现肝部异常,后诊断为肝癌。霍先生怀疑是车内空气污染所致。同年8月16日,他将车送到重庆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测试。检测结果表明,参照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该车车内环境污染浓度中,甲醛超过标准值3倍。

    霍先生在咨询医学专家认为车内超标甲醛直接影响肝脏,癌症与此有关。于是,将汽车生产厂家及其重庆销售商告上法庭。诉状中列出了3项主要诉讼请求:一是退还轿车,二是返还11万余元的购车款和购置费,三是赔偿医疗费2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等。霍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要直接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很难。没有检测标准检测的产品并不说明它没有缺陷,只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具有危险性,就是缺陷。此案历时1年4个月,2006年12月6日,在法院协调下,霍先生妻子到法院领走2.5万元经济补偿。

    十、贵州家装污染第一案宣判,拆除不合格材料赔偿损失

    2006年12月27日,贵阳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市民曹先生诉白云区南方装饰公司家装室内环境污染一案,该案是贵州省首次因装修污染“对簿公堂”的案例。

    2006年初,曹先生与白云区南方装饰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6万元装修合同。合同签订之日,曹先生按合同要求首先支付了3.6万元,双方协商完工后由曹先生在将剩余3万元支付该公司,施工期限为2月19日至5月19日。5月中旬,装修工程接近尾声曹先生到新房检查时,进屋就闻到一股刺鼻怪味,不仅令其眼泪直流睁不开眼,呆久了还觉得有头晕、呕吐等症状。曹先生于是当场向装修公司在场工人提出质疑。由于公司负责人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双方言语冲突之下,曹先生随即关闭了正在施工的新房,拒绝继续施工。8月18日,一直与装修公司协商无果的曹先生请来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新房内甲醛、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超标,其中甲醛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10倍。曹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违规,特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相关损失共计7万余元,同时拆除不合格材料。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方白云区南方装饰公司拆除使用不合格材料E2级板材的所有装修成品,同时退还原告装修款27442元以及原告垫付的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2006年十大室内环境维权案件分析:

    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宋广生主任分析,随着国家室内环境标准的不断贯彻实施,以及消费者室内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2006年消费者的室内环境维权案件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随着国家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布实施,消费者的室内环境保护权益进一步提高,从防控室内环境的甲醛、苯等化学性污染扩展到室内环境的物理性污染,消费者对影响人身健康的建筑、装修造成的噪声污染、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引起重视;

    二、是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向一些欠发达地区、小城市和农村发展,成为这些地区消费者维权的新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对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室内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由于一些在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没有市场的假冒伪劣材料流入了中小城市和农村,应该引起这些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是室内环境污染的净化治理服务成为新的投诉热点。由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成为新的服务行业,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也有个别服务公司夸大净化治理效果,或者录用无就业资格的人员欺骗消费者,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影响了行业的声誉;

    四、是由于目前国家室内环境标准和部分产品标准的控制对象的差异,一些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伤害的产品污染问题,比如家具污染问题和新车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是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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